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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咨询】开临时业主大会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7-15 10:21 已回复

住建厅的领导,您好!我是郫都区派克公馆小区的业主,我们目前有20户业主想罢免小区的全体业委会成员,对适用最新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条文存在疑问,我们能否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提请表决罢免全体业委会成员呢?请住建厅的领导根据最新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做出权威解答!感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7-19 14:52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处室办理,请耐心等待结果。谢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7.19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7-19 17:39

你好,你关于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书面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根据《条例》规定,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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