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相关领导:
我们是成都百伦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什邡优橙生活超市”员工及管理。门店将于2022年7月12日正式停业。截止目前公司尚未与员工及门店管理人员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达成一致的赔偿方案。7月11日经与什邡市信访办沟通后,仍未达成满意结果。
2022年6月30日,暂停营业一天,大家同意公司有关领导承诺7月7日给出处理方案。7月7日总公司领导携总公司人力资源到店提出人员分流、安排至撤场后接手的新超市,只字未N+1。与员工诉求相差甚远。7月9日起至现在,总公司每天更是从其他门店派出大量人员到店,欲打包、转移货品,让员工失去谈判筹码。对员工人身安全亦构成威慑。7月11日下午3点左右,公司在员工通道张贴处置方案,仍与诉求差距较大。
员工一再的耐心,却换来公司的没有诚意。现诉请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做主,维护员工权益。员工诉求如下:
1.按照国家法律要求,给予N+1经济补偿及开取失业金。(中途有调店经历员工及管理合并累计工作年限。)
2.未给予N+1补偿前,不能从卖场将货品转移。
3.请有关上级部门到店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已转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回复。
网友,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2年7月12日凌晨2时,市级相关部门与企业职工代表已就相关补偿达成协议,企业职工代表均已签字。
如仍有疑问,请致电6730021,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