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2年02月份在网上立案。当地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于2022年06月15日开庭。到秀水法院,法官告知,被告人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方式联系不上,法院传票多次拒收退回。需要公告。找不到人,说是让我也找找。(本人外地人),如果能联系到被告,也不会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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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干警于3月8日-3月21日期间,经过多次向案件被告网络送达,后又邮寄送达,均被退回,未成功送达。本院干警于4月26日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发现被告家中无人,经与村组了解被告多年前已举家外出务工,一直未回,查找不到被告下落。因未查找到被告下落,无法成功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公告发出后期限一个月视为送达,另有举证期一个月 ,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开庭。后本院干警与原告联系,多次拨打原告立案时预留手机号码,原告均未接听,6月根据原告起诉状提供的地址邮寄相关材料也无回应。6月中旬,通过短信送达方式终于联系上原告,原告于6月15日到庭补交诉讼费并交纳公告费。
现本院已向四川法制报递交公告,待期满后通知开庭审理。若有其他疑问,请来电咨询,0816-433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