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您好。我在“问政四川”2022年5月31日的留言(查询码:2971846),已于2022年6月1日收到了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一、您的回复“我局要求嘉宝物业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范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7月15日前在小区公示相关信息”,请问:“7月15日”指的是“2022年7月15日”吗?
二、截至2022年6月16日,蓝光东方天地物业陈福(总经理、总负责人)也没有给我反馈任何实质性进展。
三、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http://jst.sc.gov.cn/scjst/ct1089/2021/10/25/4af28e37810445928f74237a7d3ab406.shtml
第一百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之一,未按时将查验文件备案并公示,或者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未建立、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假如在2022年7月15日之前,嘉宝物业未按您局的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会受到哪些相应的处罚?
五、我的要求合情合理。恳请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进一步督促——蓝光东方天地物业陈福(总经理、总负责人)及时反馈给我真实完整的资料。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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