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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咨询】关于环评、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的法律政策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smileface  2022-06-13 22:12 已回复

一些关于环评、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的法律政策问题

原四川省环保局印发《关于大竹县石桥纸厂废纸再生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审批〔2015338号)。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该建设项目(四川富圣纸业有限公司)的占地面积为21亩。实际上该造纸厂私自与村民签订耕地租赁协议,违规占用农用地14亩,用来修建造纸厂的污水处理设施。目前(2022613日)该块违规占用的土地还没有合法供地,造纸厂的占地面积已经超过34亩。


问题

       1. 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大面积扩大,是否应该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 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由大竹县石桥纸厂变更为四川富圣纸业有限公司,四川富圣纸业有限公司需要重新做环评吗?

       3. 该造纸厂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法律法规应该定性为“违章建筑”。因此,该造纸厂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不是不能通过验收?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其中“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指的是哪些情况?


       5. 申领的排污许可证的类型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没有水污染物排放的许可,是不是不能排放水污染物?

       6. 排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和排污口的位置与实际经营场所和排放口的位置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罚?


       7. 20162月,该建设项目建成试运行。

20167月(试生产已经超过3个月),向四川省环保厅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0178月,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电子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试生产已经超过一年了)

这种试生产、验收的程序是不是已经违法违规了?按照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7-01 11:04

网友:
您好!
您在问政四川留言反映“关于环评、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的法律政策问题”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大面积扩大,是否应该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问题
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5年6月4日印发的《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中未涉及造纸行业。
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由大竹县石桥纸厂变更为四川富圣纸业有限公司,四川富圣纸业有限公司需要重新做环评的问题
经核,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项目仅是建设单位或法人的变更,不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三、该造纸厂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法律法规应该定性为“违章建筑”。因此,该造纸厂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不是不能通过验收的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未涉及“违章建筑”内容。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其中“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指的是哪些情况的问题
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五、申领的排污许可证的类型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没有水污染物排放的许可,是不是不能排放水污染物的问题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排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和排污口的位置与实际经营场所和排放口的位置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罚的问题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七、关于2016年2月,该建设项目建成试运行。2016年7月(试生产已经超过3个月),向四川省环保厅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017年8月,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电子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试生产已经超过一年了)这种试生产、验收的程序是不是已经违法违规了?按照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罚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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