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于川建房发〔2016〕550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中,有关以下问题的相关法条作一下解释。
1.第二十四条
(五)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90 日以内完成筹备工作, 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因筹备组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 责或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 著位置 公告并说明理由,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自动解散,符合 12 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重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筹备组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是否能延期?如能延期,该怎样延期,依据是什么?
2. “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中的“首次”该如何理解。是小区物业新交付后召开的第一次业主大会,还是每届业委会组建过 程中召开的第一次业主大会。
3.“应当”是否等同“必须”,是否有例外的存在?(包括“不可抗力”)
以上问题请作一明确解释,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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