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于川建房发〔2016〕550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中,有关以下问题的相关法条作一下解释。
1.第二十四条
(五)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90 日以内完成筹备工作,
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因筹备组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
责或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
著位置 公告并说明理由,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自动解散,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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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重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筹备组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是否能延期?如能延期,该怎样延期,依据是什么?
2. “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中的“首次”该如何理解。是小区物业新交付后召开的第一次业主大会,还是每届业委会组建过 程中召开的第一次业主大会。
3.“应当”是否等同“必须”,是否有例外的存在?(包括“不可抗力”)
以上问题请作一明确解释,非常感谢!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请耐心等待结果。谢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6.16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川建房发〔2016〕550号)已逾期,现正在修订中。
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天内完成筹备工作是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期限。
三、首次业主大会的“首次”是指设立业主大会,召开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四、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是和“可以”相对应的一个词语。“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而“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为或可不为,是一种授权性的规定,可以进行选择。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