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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寻求小区业主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2022-06-10 15: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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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因持续性暴雨,威远县学府苑小区原15栋外山体发生滑坡,致使停靠车辆受损。因涉及业主安全,一方面,业主与物业对山体安全性管理的主体存在争议,故业主邀请了内江市电视台某新闻栏目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题报道,并采访了当地住建部门,经业主反复向相关部门反映,威远县住建部门在2015年左右对该处山体采取了坡面硬化、增设防石网等保护措施,解决滑坡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因存在经济纠纷,属地派出所也出警对当时的纠纷进行了调解。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由威远县某修理厂将受损车辆拖至厂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支出由物业和业主协商后商定,业主提出车辆受损是因山体垮塌直接造成,物业因负主要责任,故对车辆维修费用按比例进行了划分。但物业方以山体安全管理不属于自身管理范畴为由拒绝对受损车辆业主进行赔付,业主提出若物业方不予赔付,则未来10年不再交付物业费用,以抵扣需物业承担的车辆维修费用,物业方未给出明确答复。因时间紧急,为保障交通出行通畅,维护治安稳定,业主在民警劝说下停止了大规模申诉,也未与物业方形成纸质协议,业主默认在派出所调节下双方约定了物业方承担主责的处理方式。时隔8年,物业方始终不愿意对当时的经济纠纷进行赔付,业主也只好通过拖欠物业费进行抵扣。近日,物业方某位自称集团分管领导的女性拨打当时车辆受损业主电话,要求对近几年物业费用进行清算,双方协商过程中,物业方态度强硬,对当时的约定事项以该同志不再是公司员工,自己也没有经历该事为由进行否定。现因时间相隔太久,业主方经联系相关部门均无法收集到当时的影像、音频等资料留证,故特请求物业主管部门对该事进行调解,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威远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2022-06-10 16:55:36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2022-06-24 11: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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