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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请巴中市通江法院退回所有拍卖房款!!!!!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15680573181  2022-06-02 12:36 已回复

巴中市通江县法院不作为、懒作为,不维护司法公正,不执行司法决定,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请退还所有拍卖房款!!!并补偿相应损失!!!

 本人于2022年1月24日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拍中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街道住宅一套,案号(2021)川1921执1587号,2022年2月初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付清了全部房款。但是直到今天(6月2日)仍然无法过户,也无法搬入房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之日起财产视为转移,买受人可依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我于4月底收到了《执行裁定书》、《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但法院还没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成都相应的房管局,导致我始终不能过户。

2、我的房款是通过贷款办理。由于法拍房是先付款后过户,贷款时通过担保贷款公司提供的担保,目前担保将于6月初到期,银行已要求我退还全部房款,这么多钱我去哪里找???

3、拍卖公告存在重大问题:法院拍卖公告中明确写的该套房屋无抵押,但实际情况是该套房屋在建设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法院工作存在重大瑕疵!!!

既然法院始终不履行职责!不维护司法公正!不维护群众利益,

请立即退还全部房款!!!!!!!!!!!并补偿在办理贷款时产生的相关费用  、利息!!!!!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通江县网信办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6-02 17:40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我们已转交相关单位调查核实。
通江县网信办
2022年6月2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通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6-08 14:32

网友你好:
您好,2022年3月30日,您在《问政四川》中发布了“请巴中市通江法院退回所有拍卖房款!!!!!”的投诉帖,我院收悉后高度重视,通过核查,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于下: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川1921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忠2015年8月13日签订的《商业用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王某忠返还原告朱某购房款23万元,购房保证金3万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合计32万元;三、原告朱某返还被告王某忠位于通江县诺江镇春长坪街第4幢2层3号门市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王某忠负担。被告王某忠不服该判决,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川19民终3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川1921执63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某忠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路23号5栋1单元11层4号住房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忠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拍卖该房屋,我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17)川1921执63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决定拍卖该房屋,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1582708.67元,以起拍价1266166.93元依法拍卖,竞买人郑某(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41202331X)以最高应价1711166.93元竞买成功后,将全部购房款转入了我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被执行人王某忠对我院拍卖行为提出异议,我院审查后作出(2021)川1921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王某忠的异议请求。王某忠不服该裁定,申请复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川19执复2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人王某忠的复议请求。后王某忠母亲刘某碧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我院正异议审查中。
因上述原因导致拍卖房屋一直无法完成过户,竞买人郑某一直催促过户,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案外人提出了标的异议,应当中止案件的执行。已给竞买人郑某作了解释,郑某表示理解。
感谢您对通江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您还需了解或反映相关情况,敬请您来电(0827-7221207)、来信或到院纪检监察组、院机关纪委进行面谈。
特此回复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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