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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房屋出售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确认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macroccy  2022-06-02 12:03 已回复

尊敬的新区领导:

        本人以存量房交易的方式于2017年11月购入天府新区华阳河畔新世界70年产权商品房,产权类型为婚后单独所有,并于2021年6月将此套婚后房产更名给配偶,随后2021年7月将本套房屋赠予配偶父亲。现因家庭人口增多,打算出售此商品房置换,关于出售过程中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咨询如下:

  1. 赠予房屋出售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天府新区税务部门答复,满五且省内唯一免征个税。请问满五的时间是指从本人第一次存量房交易开始计算,还是以本人更名给配偶开始计算,还是以配偶赠予给父亲的时间开始计算? 省内唯一是指被赠予人(配偶父亲)省内唯一还是赠予人家庭(本人及配偶)?

  2. 赠予房屋出售增值税问题:根据531新政,是五年免征还是两年免征?满五或满2的时间是指从本人第一次存量房交易开始计算,还是以本人更名给配偶的时间开始计算,还是以配偶赠予给父亲的时间开始计算?

  3. 感觉情况比较复杂,请相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问题进行解答!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税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6-06 13:02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税务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点“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情况于2022年6月2日15时40分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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