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郑书记,
我是内江市资中县重龙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东。据资中县国土局告知,重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向资中县政府缴纳近9000万元将公司所在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后房屋出售过程中均为将土地使用权从重龙公司过户到购房居民手中。但重龙公司在有记录我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的情况下,就此事从未联系告知我,我感到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至今公司于2011年后的盈利分红也从未通知并发放给我。而今重龙公司只是一个没有任何资金的营业执照,我即使通过起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也只能是获得名义上的胜诉而已。请领导从父母官的地位出发,维护群众合法合规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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