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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 咨询】关于茂县地质灾害监测点监测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5-29 11:41 已回复

请问领导关于茂县地质灾害监测点监测人员问题,新增监测人员需要满足什么要求?取消监测人员需要满足什么要求?两个监测点能否由一个监测员查看?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共茂县县委网信办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5-30 15:57

您好,在收到您的咨询后,我们立即联系了茂县自然资源局。具体回复如下:
一、关于新增监测人员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新增检测人员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工作实施细则》聘用。
一是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与监测员签订聘用合同(协议书),并明确相关工作内容和职责。合同(协议书)一式四份,监测员、乡镇(街道办)、县(市、区)级国土、财政部门各执一份。原则上,聘用合同(协议书)一年一签。”
二是第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测员的日常管理。”
三是第八条规定“经技术人员调查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新增地址灾害隐患点的,当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职监测员的配备工作,并按程序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是第九条规定“监测员一般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生活或工作,对当地地质环境情况比较熟悉;
(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心理素质好,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能够适应地质灾害监测、巡查等工作要求;
(四)本人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优先考虑。”
五是按照《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茂府办函[2022]40号)文件要求专职监测人员应能独立使用“四川地灾智防APP”。”
二、关于取消监测人员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一是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55号)文件关于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销号制度要求“每年12月之前,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清理统计。对于已采取措施消除了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销号处理,并不得继续发放监测补贴,并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中如实反映。”
二是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办)政府通报批评,扣减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监测员资格,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一)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或隐患点出现加剧征兆后,不上报、无故拖延或故意隐瞒的;
(二)监测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或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和险情,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隐患点监测,切实履行巡查、监测职责的;
(四)连续三次(或主汛期连续两次)日常考核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监测资格。”
三是专职监测人员因自身原因不满足《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工作实施细则》聘用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取消其监测人员资格。
三、两个监测点能否由一个监测人员查看?
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以下简称“监测员”)是指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的工作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原则上每个监测员只能负责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
经核查,目前全县11个各镇共784处有人员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并按要求安排了784名专职监测人员,不存在一人监测多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复领取地质灾害专职监测补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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