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根据成都5.16购房新政,其中:优化无房居民家庭认定标准,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登记购房之日前2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的,认定为无房居民家庭。 我家于2020年12月在南充买了一套房,并以我老婆的名义办理了公积金贷款。除此此外,我家在大成都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请问:
1.按照新政,我们这种情况在成都算是无房家庭吗?是否符合成都的刚需购房资格?
2.如果符合成都的刚需购房资格,考虑到我老婆在南充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我们是否可以在成都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如果不能的话,是否可以用我一方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
望回复为盼,谢谢!
市民: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联系,已为您解答是否具备刚需购房咨询需联系房管部门确认,因贷款条件中有一条为: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余额),如果您有购房资格,在您配偶的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不支持使用您或者您与您配偶的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
就以上情况,我中心已于2022年5月19日与您取得联系,您表示满意。
若仍有其他疑问,可致电我中心咨询服务热线028-12329,或登录我中心网站:cdzfgjj.chengdu.gov.cn了解查询。
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此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