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于2019年11月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鹃兴路669号购买蓝光地产旗下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成都蓝光长岛城”住宅一套,后因个人原因退房,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将此套房屋转售后我于2021年3月7日签订退房协议约定退房退款,此套商品房已收取2次购房款。由于聚锦公司迟迟不退款,2022年1月24日,我将此开发商诉讼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安德法庭。2022年2月23日法院判决我方胜诉,判决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我全部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详见附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却告知无法执行。
我认为:我交于该开放商的资金并不是房屋的预付资金,不应作为预付款保障楼盘交付,应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办事,将我的资金退还给我!我们理解政府出于保护购房者的利益监管项目资金账户,可我们也是购房者,我们的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这是我一家老小辛辛苦苦一辈子攒下的积蓄!我们是胜诉的一方,为何不能按照司法程序解决退款!
感谢领导的聆听,希望您能理解我们全家焦急的心情。
盼复!
2022年5月16日
网友:您好!
执行庭反馈:承办人已于2022年5月18日联系信访人,因该案涉及蓝光集团案件,目前蓝光地产旗下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项目、资产已被政府接管,集团案件涉及社会稳定,目前该案不具备处置条件。以上情况告知后,信访人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