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已过世),原单位(1995年)分的一套职工福利公房,唯一独生女(本人),有没有权利,继续承租、居住?
原单位,自称现负责人,联系我,说要立即收回房屋。经过面谈协商,不同意我,以以前的租金,继续承租,也不同意变更承租人,更不同意我买下产权。说没有这种政策!
我的户口和母亲在同户籍,一直共同居住,我的名下无其它任何房产。
负责人称:若要继续承租,必须重新和我签订协议,按市场价承租,这样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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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您反映的“职工福利公房”不属于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的国有直管公房,建议您向房屋产权单位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