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绕高速征收中江县龙台镇原玉石村十一社集体土地。有的村民的承包地没有被征收,确安置了失地农民养老社保,将剩余的承包地高出龙台镇人民政府征收(40710元/亩)的价格以每亩44000元卖给本组村民建住房。是否合法、合理、合情?村、镇相关领导也不闻不问?是否能给老百姓一个说法?希望有关部门主持公道?
网友您好!“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公路”项目征用了原玉石村11社土地35.5235亩(其中耕地26.1377亩,非耕地9.3858亩),应安置失地农民36人,实际购买社保人员34人。因拆迁群众分散自建用地需要,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协商,对被占地的农户进行了补偿,建房用地为集体所有,不存在买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