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作为一审被告,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4月6日向我司发送了判决书短信,我司手机没有收到相关短信,并于4月8号主动致电询问并于系统上下载了判决书。我司以4月8号为判决书签收日期并于4月22日提交了上诉书,法官按照人民送达平台显示的4月6号为准,因此判定我司错过了上诉期,我们丧失了本应该享有的上诉权利。后续我司和法官沟通并提交了移动当天的短信记录,核实于4月6号没有收到判决书短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该条款明确说明要根据受送人收到为准,法官按照人民送达平台显示4月6号来判定,明显不公。
希望相关部门能帮帮我们,让我们找回本应该属于我们的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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