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住建电话回复,关于德商光华天骄城未经业主同意私设电梯广告,如果业主不同意,可以进行拆除。成都市和温江区都有同类事件拆除的案例。但是需要进行投票,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不同意,那就可以让物业拆除。答应会通知物业进行对所有业主进行问卷调查。但没确明确具体时间,只说尽快通知物业安排。期间小区两个业主群进行了自发针对电梯广告行业态度的接龙,参与者中只有一位同意电梯广告,其他均对这种行业进行了否定。.
5月3号几位入住的业主在物业办公室约了物业经理针对此事件的讨论。该物业经理直接否认了业主的接龙成果,认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扯了一大堆没用的东西。对此,在场业主要求物业给个明确说法,并确定具体处理此事件的期限,物业经理回复时间定在5月底。对此,在场业主,一致表示不对广告收益感兴趣,希望尽快处理并拆除广告。同时对于物业办事敷衍了事,拖拉,磨叽情况表示不满。针对此事件,希望主管部门敦促德商光华天骄城物业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此事,不要不把业主的呼声当回事。
从法律角度来讲,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业主除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外,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般不动产所有权最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72条规定,物业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不能在电梯里张贴广告。由此,物业未经业主同意私设身广告设施已经构成了对业主的侵权行为。针对物业经理回复的经营收入问题,小区公摊部分的所有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不管前期物业合同怎么签,只要大多数业主都反对这部分收入,物业就不能擅自做主,而且这部分收入物业也不能擅自纳入物业经营费用中。
向先生: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区住建局高度重视,赓即安排专人认真调查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德商光华天骄城小区位于温江区洪江路1500号,由德商产投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关于您反映物业增设电梯广告的问题。经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九条约定:“一、甲方同意本物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部分由乙方统一规划、经营、管理”。物业公司依据该条约定引进广告商,在电梯轿厢内安装商业广告屏。区住建局责成物业公司做好业主的沟通解释工作,提高服务品质。
2022年5月11日17时51分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您已知晓相关办理情况。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住建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您对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均可拨打区住建局服务热线(028-82720381、028-82722857)进行反映,区住建局将竭诚为群众服好务。
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