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川府函【2020】185号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指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水电工程施行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相结合,补偿与安置是紧密联系的,请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到底是否执行该批复标准。
2.如需要执行,对于2020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土地预审,并经四川省审核、国务院核准同意项目(含征地补偿标准、费用及安置方案),但用地批复在其后,请问该项目是否执行川府函【20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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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你好关于《征地养老保险安置条件》的咨询收悉,现答复如下: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且征地后人均耕地大于0.5亩的,采用农业安置”。线型工程实行农业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标准计算后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予以安置,对实行农业安置的人员,积极支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5亩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实行农转非安置。如需当面咨询的可以到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电话咨询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3107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