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在某些条款描述不清楚,如第一十条第一款(其它类似):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在此条中,如驾驶五座车,超载1人,刚好达到20%,请问是否应当扣分。
从条文来看,“以上”是否包含本数,“超过”是否指要大于本数(20%),即5座车超载1人,依据本条规定,不属于扣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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