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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商品房销售涉嫌重大不利因素欺诈隐瞒消费者行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4-23 22:55 已回复

我在东叁金茂逸墅选购商品房,期间多次申明对路噪污染非常关注,路噪污染将影响购房决策,并与售楼部销售人员一同多次实地考察项目路噪。考察路噪过程中,销售人员并未明示项目门口已规划三环跨线桥,未充分告知该跨线桥将带来一定的路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在售楼部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等购房文件,并支付了首付款。次日我从微信公众号“成都东进通”中得知项目门口红线外200米范围内会修建跨线桥,并立即与销售人员取得联系,销售人员才告知项目门口确已规划了跨线桥。


1、销售人员在已知路噪影响是决定我购房的关键因素的情况下,并未对项目门口已规划三环跨线桥进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反而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主观上将跨线桥这一重大不利因素作为优势利好加以渲染掩饰,在我获悉跨线桥规划并向销售人员确认时,其对跨线桥的起始位置进行了美化和隐瞒。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上也未提示该不利因素,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签订时,向我确认无不利因素影响。


2、该项目未在售楼部摆放不利因素告知公示牌,未在沙盘和项目演示图上标注跨线桥,也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提示该不利因素,存在不利因素公示和说明不周全、不及时等情况,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有告知义务,但刻意隐瞒的行为。


根据《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公示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的事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不利因素告知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相关的重大利害关系内容。作为房产销售优势主体方,项目公司应将各项不利因素,包括政府政策、当前规划等清晰客观的向客户进行阐述说明。开发商完全可以在消费者最关注、信息展示最直观、最不易忽略的沙盘、项目电子屏和合同附件(不利因素)中标注, 然而开发商选择性的执行,该行为对法律法规、地方性行政规章置若罔闻、视而不见,辜负了相关部门制定政策的良苦用心和本质初衷。  


买房是国民最为关心的人生大事,承载着一个家庭六个荷包对生活的期许与追求。为此事,我家庭平静安宁的生活秩序被打乱。恳请有关部门督促“东叁金茂逸墅”开发商成都城投君茂有限责任公司妥善处理该侵权事件,纠正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消除因为欺诈隐瞒行为对我的侵权影响,避免因欺瞒和信息不对称产生更多的侵权事件,营造主体平等、信息公开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环境。


最后,向各经办部门致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龙泉驿区民生诉求会办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5-05 14:03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区住建局核实,关于您反映的城投金茂名苑(金茂逸墅)未如实告知不利因素的问题,经向开发企业了解核实,企业表示在前期过程中并不知晓您反映跨线桥问题,待购房人反映后才知晓,目前正在对接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跨线桥问题。关于您反映的退还房款的问题,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区住建局建议您与开发企业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推动矛盾纠纷,经征得您同意,区住建局已将您的诉求转达至开发企业,督促企业依约履行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如您对在龙泉驿区购房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028-88450860进行咨询。
以上情况区住建局已于2022年4月28日10:47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悉。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10时12分至东叁金茂逸墅进行检查,工作人员向现场销售经理了解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场销售经理向工作人员进行了如下说明:
金茂逸墅为保障销售人员的服务质量及客户购房权益,每次服务过程都会全程录音。现就王女士的反馈情况,本公司根据三次接待录音依据阐述以下事实经过:
1、购房过程
该客户于2022年4月10号与杨先生第一次到访,销售人员在告知其5-2-101号房源时,杨先生表示比较担心噪音问题,王女士表示该房源非常喜欢且个人不纠结噪音问题。2022年4月11号王女士一人第二次到访,认购并签署认购合同(产权人为王女士),认购前王女士特意致电杨先生就噪音问题进行商讨,确认无误后方才签订认购合同缴纳定金。
2、告知跨线桥过程
在王女士第一次到访录音的第17分50秒—18分05秒以及第二次到访认购录音的第8分10秒—8分25秒均有明确告知。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提示在2022年4月10号录音的1小时15分—1小时18分有明确告知,并且在2022年4月17号签订购房合同时再次跟购房人王女士确认本案的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提示,且购房人王女士在该处签字按手印。
3、现场公示本案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提示在每桌洽谈桌以及刷屏机上有公示,跨线桥的规划在案场的区域控规图上也有公示,本公司已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规定进行现场公示。
4、关于路噪问题,王女士所购5-2-101号房位于小区中庭位置,距三环约90米,距跨线桥约160米左右,本公司住宅修建排布已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噪音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噪声标准规定来执行。
5、关于该客户所提“成都东进通”跨线桥的介绍,经调研“成都东进通”公众号属于个人帐号,至于跨线桥规划设计、修建时间、具体尺寸等细则信息以政府实际公示为准,现场宣传及公示严格按照政府官方宣布进行公示,且已充分告知该客户。
本公司及销售人员就以上问题已做到充分提示、公示、告知等义务,王女士应当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如期履约。
经工作人员与销售经理沟通后,该销售经理表示他们销售过程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接受调解,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我局终止调解;如您有异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建议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43分与您联系,您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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