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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离婚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4-13 20:06 已回复

领导,我是成佳镇农王乡新平村三组,离婚几年了,户口还分不开,离婚时房子给孩子了,我去成佳办过分户,派出所没有办理,这到底是为什么?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自贡市贡井区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4-14 10:54

您所反应的问题,已交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办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4-20 16:57

网友:
您好,你在“问政四川”留言板向区委书记留言反映“离婚问题”的问题。现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回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经查户籍文件相关规定:川公发(2018) 113号文件《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政策。农村户籍居民因儿女成年、结婚、夫妻离婚、与父母兄弟姐妹分家等,符合公安部门“一房一户”“一家一户”户籍登记政策和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的,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分户。
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房许可证》 等相关权属证明,并已在获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安部门按照“一房一 户”政策,为其新建房屋编制户籍地址,并将分户居民登记在新的户口地址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一家一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由公安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对申请分户群众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向公安部门先行予以分户,在原房屋地址下编制附号或在村社编制公共集体户,暂将分户群众落户到附号或村社公共集体户上,并通报国土部门。在办理分户前,公安部门应要求分户群众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有如下内容:“本人分户后主动找相关部门办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如分户后一年内仍未办理或不符合办理相关证件的,同意公安机关将本人户口恢复原状”。分户后,1年内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并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分户居民迁移回原户籍地址;分户居民拒不主动迁移的,公安部门应强制将其户口恢复原状。
农村户籍居民因征地拆迁补偿原因申请分户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属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进行认定,认定为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由乡镇以上政府向公安部门去函,由公安部门办理分户。
农村户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请同址分户的,需将原宅基地上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证)予以分割,或持分户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分割证明,并有相对固定的、可以独立农村户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请同址分户的,需将原电基也上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证)予以分割,或持分户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分割证明,并有相对固定的,可以独立关门上锁的居住空间,原则上经所在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审核后办理分户。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地群众符合分户的条件手续,确保农村政策与户口登记政策紧密对接。下列情况不符合农村地区申请分户条件不予分户:夫妻不分户: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分户;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分户;自行违规搭建或超标准建房的、无权属证明的不分户;户内只有一个成年直系亲属的不分户;挂靠户口人员不得在同址分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分户;统征区、未统征但土地已冻结区,是否允许分户,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022年4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和解释说明。您对我局的答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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