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的户籍因升学于1997年从内江市资中县归德镇祠堂村迁出,参加工作后,户籍迁到资中县城。2009年,我母亲的户籍迁到资中县城和我一起,我们成了全迁户,我和母亲在农村的土地让亲戚栽培果树。2019年母亲去世,近段时间,村干部告知我们要收回我们的土地,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我的承包地里开辟了一条便民路,我查阅了《土地承包法》,了解到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是不能收回的,而且全村全迁户不只我一家,其他的却不收,他们的理由是我母亲去世了,问他们要红头文件,却被拒绝。我感到困惑的是在土地承包期内村干部有权收回我和母亲的承包地吗?如果无权收回,那么承包期到之后我们还有承包权吗?另外,他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我承包地里开辟一条便民路,是否侵害了我的权益,如果属于侵权,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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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已收悉办理,现回复如下:经调查核实,一是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王*本人于1997年户籍已迁出,所以只有其母陈*华为承包土地所有权人。但又由于其母陈*华于2019年去世,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所以村委会是可以依法收回你母亲陈*华所承包的土地。二是村两委为了全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你家承包地里修建了一条便民路,后期村两委将具体与你商议。已与您取得联系,您表示满意。若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致电或走访资中县归德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135680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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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已收悉办理,经调查核实,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王先生本人于1997年户籍已迁出,所以只有其母亲陈女士为承包土地所有权人。但又由于其母亲陈女士于2019年去世,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所以村委会是可以依法收回你母亲陈女士所承包的土地。村两委为了全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你家承包地里修建了一条便民路,后期村两委将具体与你商议。已与您取得联系,您表示满意。若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致电或走访资中县归德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135680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