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1、请问农村房租拆迁了,在未安置,过渡期间结婚生了小孩,新增这些人安置方式是否纳入本次安置?
2、如果本次安置不包含新新增人员,那么作为村集体组织成员新增人员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吗?
3、如果以上方式无法安置,请问新增人员作为村集体组织农村村民应该怎么安置?
4、政策依据是什么?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市住建委调查处理并回复,敬请等待!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绵阳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二、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一)属于绵阳市市辖区范围的,依照绵阳市辖区征地拆迁安置政策规定:在征地批文下达日之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并持有当地正住农业户口或“村改居”户口的征地被拆迁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具体由所属区、园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
(二)属于绵阳市其他县(市)的,依照县(市)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