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有关部门:
您们好!我是一名基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年54岁,于1985年中专毕业分配至国企工作,2002年因为企业改制进入事业部门工作至今。我于1993年在国企工作时被评定为助理政工师,2002年因为企业改制进入了事业单位被转评为科员,后在任职年限认定时,当地人事部门只把任职年限定为2002年,与1993年相差9年,其薪级工资也相差9个等级,如今每月工资也相差挺大的。如今快退休了,我致电有关部门,回答说是因为政工师不是专业职称不予认定!
尊敬的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各地政工师的评审是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0]8号)的文件精神执行的,但是现在突然说政工师不在专业技术序列,不能按职称认定,国家人事部门是否知道全国各地都有政工师职称?为什么各地搞了这么多年后,却不把政工师纳入技术职称序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第3条明确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人社部门明确了29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而偏偏政工系列不被认可,这符合中央文件精神吗?
人生短短几十年,工作时间也就三十多年,不认定我的政工师职称几乎是否定了我人生工作年限的三分之一的时间啊……
综上,恳请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能研究解决我所反映的问题。
谢谢!
礼
答: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在问政四川的留言已收悉。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工作人员就您职称的问题已通过电话向您做了政策解释。关于工资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2006年7月,按照国家部署,事业单位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并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套改时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针对您反映的套改情况,建议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