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想咨询一下
三都汇潮里月租车位480/月定价是否过高(周边光明城市都才200/月);
临停的时候用微信缴费,发现微信收款商品名是个体户刘*,商户全称是商户_刘*,请问是否合法合规;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区市场监管局怡心所工作人员于3月30日到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三都汇朝里楼盘就您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楼盘项目已取得《成都市双流区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并予以了公示。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的第一点:“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中的第七类“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的规定,商品房小区停车服务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应由当事双方就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事宜协商后签订服务合同,按约定标准执行。如果出现单方面违反约定的情况,建议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