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本人今年47岁,自幼出生农村,于1992年根据原资阳县户口有关政策购买迁入城镇,现属于城镇户口,挂靠雁江区后西街26号,由于我现在是无房、无工作、无社保、无配偶,现只有农村老家还保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请问相关部门领导:像我这种“四无”人员可否将现户口迁回农村出生地呢?望领导给予回复为谢!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已转至相关部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规定: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要求,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 “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故从城镇迁到农村老家不符合现行户籍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