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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回复就是答非所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巴克在路上  2022-03-17 12:18 已回复

尊敬的的郑书记:您好!关于家用燃气管道接入供气,已和威远港华燃气公司进行沟通。给我上了一堂管道安装大课,学习了。我现在只想要求相关部门做如下回答:1燃气管道安装市场,特别是家装燃气管道改造安装市场是不是开放竞争市场?2燃气公司是否存在对利用市场特殊地位的身份对该市场进行垄断?希望由关部门给予明确答复,急切盼望回复。

答复:
您好!
留言已收悉办理,现回复如下:我局收到信访反映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和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第10.2.8条第5点“软管与家用燃气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的规定。由于您自行连接燃气设施,且连接灶具的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超过2米(经现场勘察,您使用的软管为4米),根据上述情况,威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暂未为您通气点火。如果您有新的意见或建议,可进一步反映或咨询,联系单位: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32-8222483。


继续提问:收到一个答非所问的回复,我该怀疑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是否还流于形式欺上瞒下呢还是确实业务水平存在问题。我需要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传一个传声筒。此信的主题是,燃气公司处于垄断地位而对用户燃气安装设置各种障碍,已经不是我一人一户的问题了。就上述问题希望得到有关部门明确的回答。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威远县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3-17 14:08

您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机构进行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3-30 09:08

您好!
留言已收悉办理,现回复如下: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或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执行。”,燃气用户需要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迁移室内燃气设施时,应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等国家、行业标准,组织施工。经查,港华燃气公司经过与您多次沟通,您于3月21日到客户大厅申请户内燃气设施安装。3月22日下午,工作人员上门为您完成室内燃气设施安装,并将您自行连接的天然气管道拆除。3月25日,您到客户大厅办理结算手续,当天下午,工作人员上门对您家中燃气设施设备及用气环境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现场为您通气点火。我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3月28日15点31分与您电话联系得知你家的天燃气是已开通。如果您有新的意见或建议,可进一步反映或咨询,联系单位: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32-822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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