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各位领导们:上次回复差一个问题六:根据内府发2017(34号)文件,第十一条,并没有规定要求来清缴个人,而是清缴单位欠费。同时,第四十条:要从2018年1月1日执行该文件。当时还是社保局,这是2018年前的事?请问我的医保参保问题这么解决啊?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是你们的事,处理我们老百姓的事应该有个时间节点吧?就这样拖起就解决了吗?一直这样,没有个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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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于反映的医保欠费问题已收悉,现就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市中区医保局已于3月38日与您取得联系并作出了处理,您表示知晓和满意。
若还有疑问,可具体咨询内江市市中区医保局,咨询电话:0832-2856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