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21年个税汇算,我发现3月份有2家公司申报了收入,找上家申诉,税务局说我们不管这是不是发的2月份工资,只要到账在3月份就没有错。但是下家公司4月份发的工资也在3月份申报了,这申报连续下来导致我实际收入12个月工资但被申报了13个月的收入。请问单位申报收入应该依据什么条件来申报?我该找谁来处理这个问题?
网友您好!关于您咨询相关个税收入申报的问题回复如下:个人所得税是按实发工资来计算的,个人应缴税额的计算是工资收入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和社保等费用来进行计算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外,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若您未在当月收到工资薪金所得,但扣缴单位已为您办理申报,您可联系该单位为您当月收入数据进行更正。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