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书记您好
向您反映一下自贡市在处理异地回原籍退休清算医保缴费执行不合理情况,万望您在百忙中关注下。自贡市人民政府在2018年17号文件:关于印发《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的通知,文件中第9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只转个人帐户,不转统筹基金,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条规定就是:只要在自贡市以外的地区缴了医疗保险,还得再回自贡市重复缴纳,现在全四川省医报缴费都联网了,我就不明白,同是一个省的宜宾、内江,咋个自贡就认宜宾、内江的缴费,就不认其他地区的缴费?结合我本人在成都缴费7年,回自贡退休,我还得回自贡重付缴费7年才能达到自贡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20年(富顺于2010年开始实行医保缴费),导致我重复缴费3万多,成都缴了7年他们不认可,请问他们这样执行政策合理吗?个人跨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咋就不算,像我这种情况的人员还有很多。现在中央省上三令五申的强调减轻老百姓负担,自贡的做法太让老百姓失望,在鸡脚上刮油,希望您为我们老百姓做主,谢谢
已转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办理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异地医保缴费年限问题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异地医保缴费年限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您的主要诉求
将您在成都市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计入您在自贡市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
二、相关政策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的通知》(自府发〔2018〕17号)第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四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设置最低缴费年限。以201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基准日前男满50岁以上(含50岁),女满40岁以上(含40岁)的,其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男50岁以下,女40岁以下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基准日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回复意见
当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统筹地区按照收支平衡原则,自行制定职工医保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根据我市政策规定,异地缴费年限转回自贡,在自贡的实际缴费年限需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目前,川南区域内内江、宜宾、自贡三市于2022年实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上述情况已通过电话与您沟通。感谢一个您的关注和支持!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