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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宜宾市叙州区购房补贴领取失败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3-07 15:22 已回复

本人2016年高校毕业,于18年在宜宾就业,于2021年10月叙州区购买了住房,以上条件完全符合宜宾市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住房补贴办理条件,于2021年11月到宜宾市叙州区政务中心办理购房补贴,(有当时的到访登记本为证),审核资料工作人员告知社保资料未满连续12个月,不符合要求,因为本人中途更换了工作,本人18年就到宜宾工作,社保记录完全符合要求,当时因为补办社保记录繁琐,所以当时反复询问工作人员可以等当前工作社保满12个月再过来可以吗,工作人员肯定回答可以,所以我们就等到了2022年三月再次申请购房补贴,被告知超过年限,需要在2021年之内办理,请问政策要求因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执行不到位,解答不到位,造成的损失怎么解决,近三万元的补贴就因为审核部门的不作为损失了?如果当时明确告知需要在2021整理完资料,当时我们就会去补办完社保记录。以上情况请上级部门解决一下,近三万元损失对于老百姓来说不是小数目。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叙州区人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3-09 14:07

网友:
您好!您在网站咨询:“高校毕业生申请购房补贴等相关事宜”,我中心已收悉。
根据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1、按照《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宜宾市大力实施八大工程促进在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部分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宜人社办发〔2020〕156号)关于“购房稳就业补贴”中第(一)条第3款“缴纳一年社会保险。从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已累计缴满12个月社会保险。自主创业者可以个体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您于2021年11月前来我中心办理高校毕业生申请购房补贴事宜时,社会保险未交满1年,不符合政策要求;2、2022年3月您再次申报资格认定,按照《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宜宾市大力实施八大工程促进在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部分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宜人社办发〔2020〕156号)关于“购房稳就业补贴”中第(一)条第1款“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2015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规定,您的毕业时间为2016年,超过了申报时限,不符合政策要求。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如有需要可咨询宜宾市叙州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31-6200046。

宜宾市叙州区叙州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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