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0年5月4日在蓝光翡翠湾销售中心购买了翡翠湾2期18幢1层2号商铺,由1位叫陈某的销售人员接待,此人身着蓝光销售人员工作服,也佩戴了蓝光的工作牌,自我介绍也是蓝光的销售人员,所签合同也是蓝光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买卖过程中,有以下违法违规操作:
1. 代表蓝光公司的销售人员陈某告知该商铺售价99万,当时我出于对蓝光大开放商的信任,没有查询备案价。后面查询了该商铺的备案价,就是60万左右,蓝光的销售人员以高出备案价38万的价格来欺骗我,严重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
2. 由于当时时间较晚,销售人员翻页很快,迅速翻到需要签字的地方,我没有细看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实际支付金额99万,合同金额只有609903元。
3. 支付房款是用POS机刷卡,由我父亲全款支付。当时我们以为钱是根据合同直接转到了监管账户,收据看到金额是对的,也就没有任何怀疑。后来发现99万居然被一家叫“成都博途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账户刷走!我们没有与这家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他是如何出现在蓝光的销售中心的,他凭什么刷走我的购房款?
4. 蓝光于2020年6月5日给我开了609903元的收据,结算方式是“结转”,我与蓝光是如何“结转”的?我没有委托任何单位代表我给蓝光结转。我另外38万多房款去哪了?基于以上3、4两点,蓝光严重违反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成房发[2015]135号)
在此销售过程中,蓝光给博途的诈骗提供了场地和便利,博途戴着蓝光大开发商的伪装,轻易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两个公司狼狈为奸,合伙欺骗消费者。恳请领导为民做主,帮我要回多收的38万,严惩骗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尊敬的网民朋友:
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请您持购房合同、转款凭证、购房款票据等到县住建局3楼4号市场室进行具体投诉,我局将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