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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诈骗!!汽车托运陷阱,合同欺诈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2-23 01:09 已回复

2022年02月15日下午,约6点左右将车辆交由“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进行托运(成都到拉萨),同时并缴纳了1000元订金。当时沟通价格为2600元(含所有费用),但22号被告知要求补齐尾款7500余元,共计费用8500余元。因为之前也办理过托运车辆,正常价格应该是在2100左右,过年可能会贵一点点,但其要求价格远远超出市场价格三四倍。现在我跟对方说要报警,对方将公司老板电话发过来,称可以跟老板谈一谈。后面我又上网查阅,发现跟我一样上当受骗的群众,还有二十来人,其中不乏有一些受害者因担心财产安全而选择了妥协。在此被逼无奈向政府机关求助!!!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2-23 15:31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22年1月6日,部门会同中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进行现场踏勘,经核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58同城”为电商平台,主要为市民提供生产生活交易信息,并不从事线下服务,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166号。
(二)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同时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
二、法律依据:
(一)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置措施:
根据职能分工,部门已于2022年1月7日将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相关违法信息抄告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请其依法查处,同时告知您此为合同纠纷,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以上情况已于2022年2月23日15时02分,与您联系告知。如有疑问,可咨询公园城市建设局,咨询电话:028-8533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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