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2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西珠市街53号4栋2单元201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自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2日,租金每月800元,水电气物业另算,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从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9月3日,18个月的房租14440元、押金800元、及水电气物业费合计4270元,且期间未开具任何发票收据等。
因为个人私事问题,2021年7月10日,我提前2个月告知了房东退房事宜并到期搬出。房屋到期后,被告也将房屋正常出租。找被告退还押金时,被告以我前女友也找其退还押金为由,说避免产生经济纠纷,必须要拿着房租合同才能退还押金。但由于租房时间太长,原告已经将其合同遗失。被告却以不能提供合同则不能退押金为由,多次调解商议被告均不接电话,不回复消息,一直拖欠押金至今5个多月!
房屋租金、押金、合同签字,均属于原告签署并交纳相应费用(有转账记录以及被告的催租单为证)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无违约的情况下,被告应该全额返还800元押金给合同签署方(原告)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电,您所反映的问题,青羊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草市街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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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市街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