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交房时间为2022年01月01日,第一次延期未通知全体业主,仅登报、售楼部门口公告的形式,并未将通知、协商的责任落实到业主,未将延期公告落实到人导致超一半的业主关于延期不知情,且延期处理方式不符合合同规定(合同明确若有延期将书面通知)、延期理由不符合政府的现行政策。第一次延期至暂定交房时间为2022年01月31日,2022年01月31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未考虑该节日的重要性,将该日期附近作为交房时间,且还不与业主提前沟通说明。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区住建交通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关于您提出的代为转达的问题,区住建交通局已将此函转达给了开发企业,并督促开发企业积极与业主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