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公厅治发〔2015〕19号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后统一简称《规程》)。依照《规程》中第五十四条〔姓名变更范围〕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这其中的第(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具体指的是有哪些情形?
按照《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19号)文件相关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政治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力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7)姓名或者姓名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的。户口迁入我市大中专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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