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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请问四川省内都是一样的规定吗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1-12 13:07 已回复

我们是广安武胜县的农村人,为什么国家政策到了我们哪里,形同虚设,双女政策,老百姓都没有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武胜县龙女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1-24 15:55

网友:
您好,你在问政四川上的留言已经收悉。现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告知于您。
一、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
本人及配偶生育行为应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政策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2.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判定。
(1)1979年9月1日-1980年8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 14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 2 )1980年9月1日-1984年6月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其配套文件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川委办〔1982] 39号)的规定。
( 3 ) 1984年7月以后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省计生委《关于扩大农村照顾生二胎面的通知》(川计生委字(84)第64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四川省山区计划生育政策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84〕71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有无生育行为判定标准以计划生育出生人口统计口径为据。活产(出生时有生命体征)的,可判定为有生育行为或者计算为曾生育子女。
二、奖励扶助的申报
1.奖励扶助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可在达到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向户籍所在地乡级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报。
2.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时享受奖励扶助的,经本人申报,从被确认的年度起享受,之前的奖励扶助金不予补发。
3.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分别向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申报。
三、窗口申报、年审受理规范
(一)窗口申报
申报模式:常年申报受理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分片区集中或分时段集中,可由所在乡(镇、街道)自定),预约补漏、年终清理。(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次年奖扶、特扶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二)申报对象见面
申报人(受理对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根据政策,若您属于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双女或者属于1979年9月1日-1980年8月31日之间生育的子女,现存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的双女,本人向龙女镇计生办主动申报,提供相关资料。若您属于1980年8月31日后生育的双女必须提供县级以上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同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行自主申报制度,本人不申报不受理。每年有申报时间限制,请在受理时间内主动申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0826-6580020咨询!

武胜县龙女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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