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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咨询】新生儿落户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1-11 15:08 已回复

男方多年前拆迁已分配,女方已拆迁,但未分配安置,现生育孩子以后,宝宝将落户到女方,才能享受拆迁安置,但是因男方已参与分配,名下有35平米房产,政务部门回应,女方因此不能入集体户籍,进而导致宝宝无法跟随母亲落户参与分配,是否政策如此?  女方未参与分配,新生宝宝理应享受拆迁安置分配,为何因为男方有那么35平米,就失去了享受分配的资格?

据说若男方名下为购买的商品房,则不受上述条件约束,这样的政策是否有失公平,让这些穷苦百姓怎么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龙泉驿区民生诉求会办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1-18 14:40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西河街办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是上游社区5组彭某根,因西江路项目被拆迁,2010年11月已住房安置于滨西绿洲小区,未人员安置;两河村19组刘某(妻)2019年11月因城市东西主轴线项目被拆迁,现处于过渡安置期。
依据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府函〔2020〕252号)文件,第十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征收范围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户籍在被征地村(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安置;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已完成后新增的配偶及子女除外。
自2012年2月17日户籍新迁入我区农村地区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二)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且已经户籍登记的子女(含具有法定监护权且原为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未成年子女)。
因彭某根已进行了住房安置,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若彭某根新生育的子女户籍随其登记,则子女暂不能享受住房安置,需确定为上游社区5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待有新的征地项目,征占到该户土地时,新生育子女可按政策进行人员安置时一并进行住房安置;若彭某根新生育的子女户籍随刘某登记,需确定为两河村19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按政策享受应有的拆迁补偿安置。
以上情况西河街道社区发展办已于2022年1月12日15时30分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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