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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疑问
2022-01-10 23:22:14
已回复

1. 依据新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第1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人的选聘必须通过招投标,无例外情形;但是公寓、写字楼、商场、工业园区等其他类型物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时是否可以协议选聘呢?

2. 依据新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此处仅指住宅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吗?还是住宅、公寓、写字楼、商场、工业园区等所有类型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都不能超过两年?

3. 依据新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63条第2款规定,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仅是指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吗? 非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吗?四川省、成都市的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区别标准是什么?

4. 依据新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55条规定,前期物业合同、临时管理规约需备案,此备案要求仅限于住宅物业吗?其他如公寓、写字楼、商场、工业园区等类型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需要备案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2022-01-25 16: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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