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因多次与物业交涉无果,业委会发公告提醒全体业主暂停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告后至今没有结果,业主委员会也没有代表业主与原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发律师函催业主交费,请问我们业主应该听谁的?应该如果操作?业主委员会发布的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相关依据?
我们业主针对业主委员会的公告,2019年物业费就暂停交纳,等争议达成后在补交,我们提出从2020年开始交纳,但物业公司拒收,原因是中间不能断,请问这是属于霸王条约吗?物业公司还要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我们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并按每天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请问物业公司做法是否合法?我们业主应该如何处理?
请相关部门领导能够给我们广大业主普及和指教应对策略,谢谢!
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经济试验区立即向游仙路社区核实,社区也同时咨询了试验区法律顾问。现回复如下:
第一,业主委员会发布的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相关依据;业主委员会在未聘请新的物业服务公司且未中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无权利向小区业主发公告让小区业主停缴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物业费: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催缴小区未缴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缴费,不算霸王条款、是合理合法的。物业公司是否收取千分之一违约金则按照人民法院裁决或物业合同执行。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来电咨询,联系电话:0816-2280462。
感谢您的支持,祝生活愉快!
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