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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求助】人员安置补充协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1-04 11:25 已回复

被拆迁户家庭住房特殊解决对象的认定条件(长期居住生活于被拆迁房屋)具体条件有哪些?这个政策出台适用于2017(26号)文期间的人员吗?因为我们当时拆迁的时候有一条,十一其它问题、鉴于当前我市处于拆(搬)迁政策优化完善期,拆(搬)迁实施单位应该在政策调整完成后,对符合调整条件的拆(搬)迁户及时按照优化完善后的政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包括房屋重置价补偿、过度费、货币补偿单价、应安置人口补充等内容。并且这条上面没有具体规定时间!那么欧**是否可以再按上述条件认定签署补充协议,(农按办的陈**了解情况,当时还说需要纪委介入的最后又没有)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1-06 15:55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被拆迁户家庭住房特殊解决对象的认定条件(长期居住生活于被拆迁房屋)具体条件有哪些?这个政策出台适用于〔2017〕26号文期间的人员吗?因为我们当时拆迁的时候有一条,十一其他问题,鉴于我市处于拆(搬)迁政策优化完善区,拆(搬)迁实施单位应该在政策调整完成后,对符合调整条件的拆(搬)迁户及时按照优化完善的政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包括房屋重置价补偿、过渡费、货币补偿单价、应安置人口的补充等内容,并且这条上面没有具体的时间!那么是否可以按上述认定条件认定签署补充协议?”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我局工作人员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来信人的妻子原户籍是四川仁寿县的农村户口,因读书户口迁出成为非农户口,2018年户籍制度调整后,将户籍迁入其丈夫所在的新市街道办马鞍村4社。该户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为来信人爸爸。根据《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文件第十三条相应条款规定,下列人员纳入征地应安置人员范围:(一)根据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通知》(成公发〔2012〕45号)文件相关要求,以本办法施行之日为截止时间,由简阳市公安局及各乡镇(街道)登记固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市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户籍关系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的人员。因此欧玉明需提交现有户籍证明和马鞍村4组认定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到十里坝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组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纳入拆迁住房安置。若符合《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文件规定方可纳入拆迁安置。请您把所有相关资料交由新市街道办,请新市街道办对你提供的依据进行审核处理。
简府发〔2017〕26号文件于2022年5月1日到期,目前我市正在启动新文件的制定工作。
以上情况,我局农安中心工作人员于2022年1月6日13时许,通过电话与您取得联系,您对回复表示不满意。


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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