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广元 » 市委书记何树平 » 剑阁县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侵权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其他 投诉】剑阁县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侵权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2-28 22:39 已回复

尊敬的邹书记:

您好!

我名何淑平,女,身份证号码:510823197504154426,系剑阁县白龙镇人,是剑阁县下寺镇时代金座业主,我现在实名投诉剑阁县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侵权。请邹书记在百忙之中关注老百姓的呼声,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之事。

一、宏祥房地产公司单方面延时交房且不履行违约责任

我于2018814日全款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价值358897元,合同规定出卖人在201912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时隔两年之久至今尚未交付,在此期间,宏祥房地产公司从未正面向业主解释延时交房原因,不主动回应业主关切,概不履行违约责任,拒不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198.2元。据悉,该公司逾期不交房的原因是: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宏祥房地产公司收了业主和银行的钱,为何不履行主体责任----建好房,如期向业主交房。望有关部门彻查该公司的财务运行情况,了解建房资金流向,给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宏祥房地产公司所建商品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超出3%的部分开发商不按合同处理

我购买该公司的商品房,预测套内建筑面积59.72平方米,现在开发商声称该房套内建筑面积多出3.6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高达6.13%,目前该公司要求我补交房价17306.08元。我对多出的3.66平方米表示质疑,要求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把门打开,我到实地看房,现场测量一下套内建筑面积,并看一下住房的情况,该公司拒不满足业主合理要求,并声称要补足房价款,交清相关资料后才能给钥匙开门看房。该公司的行为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有“强买强卖、弄虚作假”之嫌。按合同规定:建筑面积误差比超出3 %的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此,我不需向该公司补交房价款,该公司应赔付我 18150.22元。

三、宏祥房产公司打虚假广告,恶意欺骗消费者

业主在购房时,该公司声称购房要赠送面积20多平方米,截止目前,该公司不让业主实地看房,具体情况无从知晓。据悉,其中有一个隔空层(水泥板)未按合同规定将其封闭,根本无法使用。

俗话说“安居乐业”,老百姓背井离乡外出打拼,靠节衣缩食,耗尽大半辈子的血汗钱购置房产,业主长达数年不能入住,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开发商为追逐利益,不顾业主的疾苦,肆意践踏司法公正,拒不履行违法责任,而未受到法律的制裁,着实寒了业主的心。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了让业主能早日住上温暖的房子,恳请邹书记为我们做主解决实际困难,拜托您了!谢谢!

祝邹书记: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元旦快乐!

投诉人:何淑平

20211228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共广元市委群众工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31 17:36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已转相关单位正在办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广元市剑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1-05 17:46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经剑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宏祥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并不履行违约责任的问题。经核实,时代金座项项目于2014年开发,开发商为剑阁宏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后因资金短缺,该项目长期停工。2018年,为保障时代金座项目购房户合法权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县委、县政府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将时代金座后续项目建设纳入问题楼盘处置范畴,重启建设任务。2018年4月16日,宏祥公司与健腾公司和易达公司组建联合体签订《时代金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代金座项目正式复工。在此期间由于垫资较大,健腾公司资金出现断链情况,项目推进缓慢,后经多方筹资,努力保障了时代金座项目建设。
二、关于宏祥房地产公司所建商品房面积差的问题。房屋面积以实测报告为准,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面积增加的处理有明确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面规定进行处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若您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阳台为赠送面积,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拒不执行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感谢您的留言!如对上述回复仍有不清楚的地方,烦请致电剑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详询,联系电话:0839-6601355。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