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遂教体函〔2021〕162号文件中,第二条教师推荐评审条件第6点中,2020年9月新聘教师职称评审中按遂教体函〔2021〕142 号和遂教体函〔2021〕143 号文件要求,必须提供“二卡、六证”才能进行职称评定。其中的“第六证”是《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合格证》,但2021年遂宁市却未开展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相关培训,根本不能让2020年9月新聘教师提供相关的合格证。请问遂宁教体局为何在2021年对未开展相关培训的前提下,却要求2020年9月新聘教师提供出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合格证?从而以此来限制2020年9月新聘教师的职称评审?是否公平公正?
2、需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但是通过询问教育局办事人员,得到回复2022年不一定开相应培训班,以此来限制新教师职称评定,是否公平公正?
3、文件要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合格证,但是教育局通知可以拿全国计算机合格证来抵用,全国计算机合格证只是作为大学生专业技能的一个考试,不是必须强制要求一定需要取得合格证,为何遂宁市教育系统能以此来代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合格证,是否有文件支持可以替代?是否公平公正?
尊敬的网友您好!非常感谢您对遂宁教育的关心与支持,您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市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已与留言人进行电话沟通,我市文件是按省上最低标准执行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合格是教师评聘职称的必备条件,新教师没参加学习的可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替代,而留言人也没有此合格证,已告知留言人积极做准备参加相应考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留言人对回复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