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洞子口沙河源上金府2栋4单元1楼的豆制品加工经营者,每天6点到7点钟持续半个小时的打豆子,其机器工作时发出持续嗡嗡声并造成震动,楼上业主6自其机器工作开始后就被吵醒并无法入睡,严重影响本栋楼其他业主的生活和居住。
沟通记录如下:
1.份业主2次找物业与豆制品经营者沟通,其反馈6点到7点只打半个小时,但是无法调整工作时间和噪音大小,2次沟通无效,在物业无法协调的情况下,求助政府帮助解决问题。
期望达到的效果:
1.门店的经营经商行为我们标示理解与支持,但是其经营行为应该建立在不影响邻居的基础上。
2.机器产生的噪音和振动应该达到不影响其他楼上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居住。
3.豆制品的味道已经导致业主无法开窗通风,关窗的情况下家里都是浓浓的一股豆浆味道。
噪音说明:
沙河源上金府是住宅区,国家对住宅区的噪音有严格的规定,住宅区为1类标准,昼间的标准为不高于55db,经过设备测量在关闭窗户的卧室其设备工作时的分贝数远大于55db,并且国家在噪音测量标准中说明,室内进行噪音测量时,室内的噪声限值低于区域的标准值10db,其加工工作时产生的噪音已远高于国家标准。
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噪音扰民国家法规:
噪音扰民主要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根据法规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中的第第四十二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其噪音扰民行为负担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反映的问题金牛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办事处调查:关于您反映的源上金府邻居噪音扰民的问题,社区网格员已上门告知该住户立即整改,减小机器操作噪音或调整时间段,杜绝小区内扰民行为,社区已要求物业加强巡查,确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该住户还未整改请您及时联系社区网格员进行处理。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11:59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金牛区沙河源街道洞子口社区:83139110进行咨询。
经金牛生态环境局调查:您所反映的源上金府2栋4单元1楼的豆制品加工经营者每天6点到7点钟持续半小时打豆子噪音扰民的问题。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该地址位于沙河源街道洞子口社区源上金府2栋4单元1楼,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处是一处商住楼,1楼辉哥鲜豆坊是一家豆腐作坊,在制作豆腐时有噪音扰民的情况。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后,要求豆腐作坊负责人立即把制作豆腐的机器搬离此处,避免噪音扰民,负责人表示配合。街道、社区将加大对此处的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1年12月22日13:17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办事处:83131811进行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