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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投诉健身房强制消费且预付款后拒不上课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lycssg  2021-12-16 01:45 已回复

   我2021年6月20日-11月20日期间在位于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道超洋路28号的成都爱嘉美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门店名:A+游泳健身)陆续购买了3次他们的私教课程,共计55节课13024元,目前均未使用。

一、健身房涉嫌强制消费且预付款项后拒不上课

现在他们以我的健身年卡已于2021年11月13日过期为由,不能上私教课,必须再单独买他们的年卡才能继续上课,涉嫌强制消费。

我提出,我的年卡从来没有使用过,每次去健身房都只是上私教课,所以我要求只上私教课,不办年卡。

我还提出,我购买私教课程时,特别是最近11月20日购买的11节私教课时,年卡已经过期,但对方仍然向我出售了私教课,意味着对方公司已经默认没有年卡依然可以上课。

我认为,既然双方就购买私教课达成了协议,签订了私教合同,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私教服务。合同上亦未载明私教服务与年卡挂钩。该行为涉嫌预付款项后拒不提供服务。

二、交涉无果,健身房态度强硬

前期我已与健身房经理交涉,对方仍然坚持要求我购买年卡,否则拒不提供私教服务(见视频证据,系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不露脸拍摄)。他们游说我目前有促销活动,要我再花1600元买4节私教课就送我一年半有效期的年卡。我予以拒绝,理由如下:一是我目前已购买价值13024元的55节课一节未上,怎么可能再买;二是年卡对于我来说完全没用,我只上私教课。

三、遭遇霸王条款,无法退款

私教协议为格式合同,列明私教费用一经售出概不退款。

四、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健身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强制消费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但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拒绝退款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拒绝退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人诉求:1.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严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2.督促健身房退回本人上述预付款项。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24 10:28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肖家河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肖家河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0日与您联系了解具体情况,随后我所与商家进行联系,商家表示已与您协商解决。 以上情况于2021年12月20日14时30分与您联系,您表示商家为您延长3个月的年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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