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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远大中央公园三期物业费收费违规,请求依法查处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2-14 10:46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天府新区远大中央公园小区(三期)住宅的一名业主,就远大三期住宅物业费提出以下诉求:请依法依规查处远大中央公园三期物业费标准违规问题(目前收费定价为3.2元/㎡·月);督促整改调整标准与一期、二期住宅物业费标准一致,即2.18元/㎡·月。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远大三期四级物业服务费违反政府指导价政策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川价费[2003]294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天成管经发[2020]65号)附件关于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明确:四级物业服务等级(有电梯)基准价为1.9元/㎡·月,可以上下浮动15%。目前远大一期、二期物业费标准2.18元/㎡·月即按照四级物业服务等级(有电梯)基准价上浮15%最高限价收取。根据远大三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约定(详见图片),远大三期系采取四级物业服务等级,但住宅缴纳标准按照3.2元/㎡·月收取,已超出天成管经发[2020]65号文件关于四级物业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

二、同一物业服务区差异化收费违反地方法规规定

2021年9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已建成物业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服务区域:(一)已分割成二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二)建筑规模较小且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物业,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远大中央公园小区虽分为一期、二期、三期、四期,但实际小区内部各期地面空间、地下空间互相连通,且三期与二期共用一个人员、车辆进出大门,表明每一期之间地理上自然相连、且不存在封闭区域。此外,2021年7月8日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公布的《第二批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中也认定的是“远大中央公园”一个参考价格,而非部分住宅小区按照一期、二期等分别认定参考价格。由此可以认为,远大中央公园(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实际系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应当执行同一物业价格标准。远大物业对一二期与三四期采取差异化收费,抬高三期物业费标准的做法违反了最新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远大三期低配套高收费于情于理不合

远大中央公园项目容积率5.0,兼容底商,为刚需住宅小区。三期仅6栋,为小区四期中最小体量,容积率最高、绿化率最低(详见图片)。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510100/T 073-2011)关于住宅物业四级服务规范要求,共用部位管护和绿化养护是物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试问,就三期这公共设施、绿化配套,何来物业收费比一期、二期更高之说?!

四、远大三期物业违规收费不是单纯的民事合同行为

    一方面,《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天成管经发[2020]6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展和经济运行局、自然资源和规建局负责对物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由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另一方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必要的附带合同,我们业主就只有了选择购房的权利,没有选择前期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更无议定物业服务费的权利。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关于物业服务费的约定是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我们当然愿意按照合同履行。但就前述而言,远大三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关于住宅物业服务费的约定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天府新区住宅物业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与三期实际情况不符。故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督促整改。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公园城市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21 16:44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远大中央公园三期物业费的相关问题,远大中央公园三期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办理物业招标和中标备案,住宅物业服务费为3.2元每平方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五级服务。目前远大中央公园三期还未交付,供水设备、供气设备、供电设备、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等规划配套设施为独立配置,单独管理维护,未与一、二期共用。业主入住后可对照五级物业服务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账目进行审核。公园城市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监督指导、日常巡查,并纳入信用管理。
以上情况于2021年12月21日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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