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个人需要,自2018年1月2日始,长期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70号附6的国窖1573酒水专卖店购买茅台酒。截至2020年7月28日,我共向该店转款460620元用于买茅台酒,也先后收到了相应数量的茅台酒。
其后,我发现该酒与其他的茅台酒味道不一样,怀疑买到了假茅台酒。我联系经营者核实,确发现经营者已经联系不上;我又赶到该店铺位置,确发现该店铺早已搬走。
事情发生后,我及时向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报案,青羊区公安分局要求我去草市街派出所报案,草市街派出所又告知需要我自己去鉴定该酒为假酒他们才能受理。于是,我向茅台官方申请鉴定,茅台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后告知我:该酒并非茅台酒,但因我是个人委托鉴定,茅台官方并不会出具鉴定报告,如果草市街派出所或者青羊区公安分局委托他们进行鉴定,他们才会出具鉴定报告。
在确认该酒为假酒后,我们前后多次前往草市街派出所报案,想通过派出所警官依照法律的规定立案,侦破案件挽回我的损失,派出所警官均称需要我出具该酒为假酒的鉴定报告才会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安立案需要该酒鉴定为假酒的鉴定报告,茅台的鉴定报告只有公安受理后委托茅台官方鉴定,茅台官方才会出具。
期间,我多次前往市场监管局和青羊区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告知因商家已搬走,他们无法处理;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青羊区检察院告知我们必须提供公安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他们才受理。
从我发觉该酒为假酒至今已有一年,但各个行政部门的互相推脱,致使我往返奔波多次,事情迟迟无法解决,始终进不了法律程序。
恳请你们指明我应该怎么做?通过什么法律途径才能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