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南充 » 市长尹念红 » 伪造没有加盖公章的假纪委材料,是否涉嫌犯罪?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治安 咨询】伪造没有加盖公章的假纪委材料,是否涉嫌犯罪?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1389078我也来  2021-12-09 23:58 待回复

伪造没有加盖印章的假纪委材料,是否涉嫌犯罪?

1、2016年5月18日,周某冒充仪陇县纪委写了一个标题为《仪陇县纪委关于XXX部分调查结论》、落款为“仪陇县纪委驻XX巡视组,2016年5月18日”的材料三页。周某就将此材料打印后分别交给XX镇纪委、XXX、XXX等部门,声称仪陇县纪委文件。

2、2017年7月,我在XX镇王春林书记的办公桌上看到了这份材料,要求王春林书记把这材料给我复印一份,王春林书记说这是县纪委文件袋、,不能复印。我说那是假的。他说是周某转交给他的,是真的。因此,我就没有抓到证据。

3、2018年8月15日,发现周某又将他伪造的这个假纪委文件作为诉讼证据,我就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档案中复印了这个文件并要求加盖了市法院的鲜章,随后我就向县纪委反映周某伪造国家公文。纪委叫我直接到仪陇县公安局报案。因此我就向仪陇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周某涉嫌伪造国公文罪(并邮寄了相关的证据报案材料),可后来没有消息了。

4、2019年10月22日,周某再次将他伪造的这个假纪委文件交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的抗辩证据。

5、2021年4月7日,周某又将此假纪委文件交到仪陇县人民法院作为起诉证据。但到4月26日,我完全锁定了周某伪造仪陇县纪委文件用于省、市、县三级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他还栽赃说是仪陇县纪委工作人员胡鹏林给他的这个假文件(我多方考证属周某诬陷)。

6、通过三年的学习,我查阅了相关的文献和案例进行比对,认为周某分别符合涉嫌伪造公文罪(他将此文件蒙骗多个国家机关)、伪证罪(自造自用于诉讼证据)、诬告陷害罪(栽赃于纪委工作人员胡鹏林)的构成要件,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敬问一下四川省公安厅领导,周某涉嫌以上三个罪(但并不竞合),我应该向哪个司法机关报案?希请您在百忙中回复一下!

急盼!!!

(为保安全,我手机暂时只可接收短信息)

 

2021年12月09日晚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