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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沿滩区龙湖领域一期物业私自收取外围停车费!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12-05 23:52 已回复

尊敬的各位领导,沿滩区龙湖领域一期也没有业主同意收取外围停车费用,银丰洁强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其中第二条2-10约定是霸王条款!!!是开发商交房的时候逼着业主签字的(当时还有业主因为这个个他们闹过,也没得人管!!!),不签就领不到房子钥匙。看到一期业主都没有怎么入住就先强行收费,造成既定事实!!!而且也没有看到过费用公示!!!一期业主也不同意收费!!!!现在二期、三期、四期业主去现场闹了,就已经取消了收费,难道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吗????也要我们一期业主去现场闹你们才会管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自贡市沿滩区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06 11:45

已转自贡市沿滩区卫坪街道办事处办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自贡市沿滩区卫坪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2-10 11:22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由自贡市沿滩区卫坪街道办事处回复如下:
龙湖领御小区位于自贡市沿滩区卫坪街道门第路25号,隶属卫坪街道梁家坝社区。该小区总占地308亩,4527户,小区内为住宅、外围为商墅。该项目分为四期建设,首批(一期)于2017年动工建设,于2020年建成交付。开发商为自贡市远景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企业为四川银丰洁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以下简称银丰洁强),系开发商招聘的前期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划定的地面停车位处于建筑红线与用地红线之间,属于小区规划用地。该部分区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目前卫坪街道办事处没有收到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申请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1.物业企业利用小区共用区域设置临时停车场,其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和约定的合理报酬后,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由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约定。
3.业委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和约定合理报酬后属于公共收益,应归还全体业主所有,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应向其支付报酬,但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擅自经营并将收益据为己有。
经查验银丰洁强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其中第二条2-10约定:同意小区内广告业务、机动车露天占道停车由物管公司经营,经营收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的不足。该条款符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2021年11月起,部分业主以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私自圈地收取停车费为由,反对收费,并采取破坏停车桩、网上留言信访等方式维权。卫坪街道多次约谈开发商和银丰洁强,要求妥善处置,切实维护业主权益,银丰洁强后在业主微信群公示,并承诺:停车场收入将每年进行财务公示,收入在扣除运行成本后,全部返还小区业主。同时推出针对业主和商户的优惠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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